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意识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找员工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签订或借故拖延,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下面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员工不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所以,为保险起见,员工入职后如果拒签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解决这个问题,千万不要拖到一个月后。
那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履行什么程序?
从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应先书面通知订立合同,如未果,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两次书面通知缺一不可,否则存在法律风险!现提供这两份通知文书,供参考!
二、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员工不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有些童鞋认为,这是员工自己不签的,不能怪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责任,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啊!
如果无书面劳动合同状态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得支付二倍工资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些童鞋说,员工就是不愿意签,我也没法强行拉着TA的手在劳动合同中签字吧?
是的,你没法强迫员工签合同,但你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由上可知,只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超过一个月,就已经产生了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用人单位还需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员工拒绝补订,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前已经产生的二倍工资(即第二个月开始至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不能免除。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是应当支付的。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参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特第372号裁定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凯旺公司主张系韩志兵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无需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即使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故仲裁裁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凯旺公司应向韩志兵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重庆一中院(2016)渝01民终1008号:
如因李新婕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仍然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恒信鑫公司可在一个月的宽限期满后解除与李新婕的劳动关系。但恒信鑫公司在一个月的宽限期满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与李新婕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所以,为了避免二倍工资支付责任进一步扩大,用人单位应当尽早补订书面合同。可如下操作:先通知员工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员工不补订,则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模版如下:
注:实践中也有个别地区在员工拒绝签订合同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也不支持二倍工资。